2024-12-31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设施。
2、青海省的供用电设施管理规定在第二章中有详细阐述。首先,县级以上政府需将城乡电网建设纳入整体规划,确保变电站、配电站等设施用地和输配电线路走廊的合理安排,其他相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需考虑到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如有争议,由政府协调解决。
3、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供电企业依法供电、电力用户依法用电和节约用电的意识。
4、以协商为主,法定为辅。例如,《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9条规定,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分界以及责任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定原则确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供应与使用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供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规范电力供应与使用行为,确保市场秩序,保障供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提升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与监督,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与供用电监督管理的机构与人员,在执行检查与监督任务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供用电的监督管理需以事实为基础,以电力法律、行政法规与电力技术标准为指导原则,按照本办法进行。
1、第二章 供用电设施的建设与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本地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变电站、配电站等供用电设施用地和输配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
2、为规范电力供应与使用行为,确保市场秩序,保障供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3、限电时应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顺序进行。转供电单位不得擅自停电,供电企业中止供电需提前告知用户。 电力用户权益受到保障,如供电中断可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供电企业有权进行用电检查,但需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1 在问题解决后,供电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
4、《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供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照法定各项确定。第2款规定,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对责任分界点在供用电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5、一般是以电能表进户线出线处为产权分界点。进户线是指从电表引到你家里面的线。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6、在青海省的供用电管理中,第五章专门针对供用电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为电力用户供电前,必须签订书面的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已建立供用电关系但未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也需要补签合同以确保法律效力。
省林业厅26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7项 27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8项该项审批取消后,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直接上报省政府审批。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和《青海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已经2015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4年4月24日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二)是否实施已明令废止的行政许可事项;(三)是否擅自增减或者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条件。
第二章 行政许可管理第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通过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以及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包括编码、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主要内容。
《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5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